改变这种状态,就要从根本上改变。之前已经就土地供给方式做了专门的论述,变招牌挂为协议出让方式,最好采用划拨,如果不行成本价出售也可以,无论哪种方式都可以大大降低土地成本。那么,本节就重点阐述税收制度的改革和房价的构成问题。
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以交易流转税为主,持有环节交税只限于企业地产,而且住宅房产与经营房产区别不大,一套房和多套房也没有区别。又由于中央将增值税等大部分税种划归中央,那么,营业税就成为地方的主要税种,而房地产的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中之重,所以地方轻易不会放弃。现在中央实行了营改增,房地产税仍然是地方财政的主要税种。如果工业增值税、消费税等大的税种地方能够多分一点比例,比如说60%~70%,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摆脱土地财政的限制。个人的观点,这些主要税种地方占到65%是比较合理的,因为地方的事权要多一些。如果实现了税收结构的根本变化,那么房地产税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。我们可以对其认缴的方式进行改革。
总体思路是消费者个人税收以持有税为主,减少流转税,这样也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。对于消费者个人,不管他买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,所交的税大体应该是一样的,关键是看他购买的是第几套房。通过建立合理的税费结构以解决炒房、房价高、税费高等问题。第一套房为自住房,是每个人必需的生活资料,国家在这个方面要给与税收上的优惠。契税只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税种,按套收取,每套房根据面积大小收缴1000元至5000元,把其余的税额摊到持有的环节,主要征收房产税。房产税税率为每年购置总额的万分之五,一套房共交70年。这样算总账也不比一次性交的契税少,只不过由一次性交齐变成了分年度交齐,避免了之后的重复交税。如果该套房中途易手,那么其以前交的税收仍然有效,新房主只需交纳剩余的年限,这样对于后买房的房主也是公平的。自住房出租的不收收益税(增值税),因为很可能房子的持有者在他处租房,两者租金可以抵消。
如果居民购买的是第二套及以上商品房,则被认为是投资性商品房,税率要比第一套高。首先契税按照总房价的1%计算,房产税每年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二,收益税(增值税)为租金的11%。这样就充分体现了自住商品房和投资商品房的区别,也不至于税负高到不能承担。对于某一地区的房租价格,政府给与指导价,如果房产持有者通过提高房租的形式将税负转嫁给租房者,则租房者可以举报,政府相关部门给与其年收益税(增值税)5倍的处罚,对于多收的部分双倍退还租房人,防止哄抬房租的价格。这样的设计既可以保护每个公民的居住权,也可以给有实力的居民提供适当盈利的机会,又避免了国家重复交税致使商品房价格的上涨,同时也保证了政府相应的税源收入,体现了多得多交,少得少交的公正原则。如果进行改善性住房购买,对于第一套没有卖出的,先按第二套住房交税,等到第一套卖掉之后再将多交的部分给与返还;对先卖掉第一套房再购房的,应该按一套住房计税。
这样的税收制度是不是简单又实用呢?这样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构成为:地价+税收+建安费+企业利润,把地价和税收控制在20%,企业利润控制在10%,建安费可以达到70%,就可以实现房价下降、质量上升的良性循环。如此,会是个皆大欢喜的局面,房地产泡沫也可以有效化解。当然,问题随之而来,如果按这个方案调整的话,那么一定有一个时间点,比如说2017年5月1日实施。那么在这个日期后的,房价降下来了,质量提高上去了,之前买房的怎么办呢,老百姓自认倒霉吗?以往可能很多事情都是这样,所以就看您的运气了。但是这样的思维模式并不足取,正确的思维模式是要公平对待每一个人,把每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。那么,怎么来解决这样的事情呢?以北京为例,比如说北京二环经过有关部门的合理评估,每平方米楼面价为1.2万元,那么建安费为4.2万元,开发商利润为6000元,这样每平方米卖6万元。
那么2016年新出的地价已经远远超过1.2万元了怎么办,尚未销售的将溢价部分退还开发商,已经销售的新楼盘,将溢价部分退还业主;二手房以高于6万元价格购买的,与原房主一起协商,如果原房主买了新楼盘的,溢价部分两家按比例退还,如果原房主不再进行买房的,则溢价部分由原房主适当归还,如果原房主拒不归还的,则由国家强制执行,这是属于国家对市场行为的纠偏。之后,国家要掌控好房价问题,如果开发商任意提价,或者中介任意提价,则予以严惩。那么质量问题怎么办呢,自然和第三节的内容联系上了,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,如果用来做公租房,资金主要由政府负责,如果用来做商品房,则由政府出大头,个人出小头。怎么更合算呢,则要专门算一笔账,这里只提供思路,不提供实施方案了。
至于特别有钱的人购买大豪宅、大别墅,可以适当增加税收,并以此大力发展公租房或者用于旧房改造工程。而那些房价还没有疯涨的城市,只要按此方案执行,将来也不会出现大涨的局面。稳定而适中的房地产价格对于其他各业的发展都是有百利无一害的,我们要算总账,要敢于把房地产的价格降下来,这样才能更好地把实体经济搞上去。